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包括单位内部封存账户以及中心管理的集中封存户。
第二章 封存账户的设立
第三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第四条 内部封存账户的管理主体为单位。单位应按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时办理封存、转移等相关手续,保证职工个人账户清晰、准确、可追溯。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承办内部封存账户具体业务。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将职工账户转移至中心集中封存户: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其他原因。
第六条 集中封存户的管理主体为中心。中心按照方便职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委托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经办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
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接续作为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的环节之一,配合职工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账户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对,切实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对账、账户转移和信息知情等权利。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八条 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须保证职工个人账户信息的准确,如信息缺失或有误的,职工需持有效证明材料先行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再转入集中封存户。
第九条 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条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仍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等相关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三章 封存账户的转移、提取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单位进行初审核实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章 封存账户的对账、查询
第十五条 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第十六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有权持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或转移职工账户至中心集中封存户的情况,将作为单位信用信息由中心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央国家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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