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5〕2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定价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现就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住宅区物业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原产权单位、有关物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可登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www.ggj.gov.cn)“住房制度”栏目,从住宅区物业服务费定点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测算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用。
二、评估过程中,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说明评估基本事项、评估时点,并根据评估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独立性。
三、评估结束后,委托方应向业主公告评估结果,内容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标准、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基准日和有效期等内容。
四、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根据测算结果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产权单位协助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五、业主应及时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交纳物业服务费。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国机房改〔2015〕2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定价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现就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住宅区物业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原产权单位、有关物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可登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www.ggj.gov.cn)“住房制度”栏目,从住宅区物业服务费定点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测算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用。
二、评估过程中,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说明评估基本事项、评估时点,并根据评估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独立性。
三、评估结束后,委托方应向业主公告评估结果,内容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标准、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基准日和有效期等内容。
四、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根据测算结果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产权单位协助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五、业主应及时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交纳物业服务费。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