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管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党和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关系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等7个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9年8月16日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主在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 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人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五) 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 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 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末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以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此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七)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不低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北京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及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规定》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 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级,120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级中级工和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八)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