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有关要求,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报销范围。
二、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其报销范围品种、使用管理等按中药饮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