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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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 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 二 )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 三 ) 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条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 二 ) 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 ) 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 四 )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第十四条按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编制项目预算的试点部门,其项目申报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 ( 以下统称 “前三类支出项目”) 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 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 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执法部门办案费;常例性的 专项检查经费;监管、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