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上对曾经寄予厚望的“阳光采购”不乏失望之声。有的批评政
府采购仍然存在暗箱操作,只是更换了操作主体;有的批评政府采购是“变许多
人的分散腐败为少数人的集中腐败”。如何巩固改革成果、有效防治腐败?有效
地阻止权力集中腐败的转移?对此,笔者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并结合所
在地实际,对政府采购部门中存在问题的要害和对策,谈点个人看法。
现行政府采购中存在四大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原因首先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天然存在
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其次在于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无法暗箱操作;三是在于
严格按程序运作,按标准衡量取舍,从而保证了公平公正。以上三方面应当是一
个有机整体,互相衔制,互相弥补,可以说缺一不可。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制
度设计,还远还没有达到这个境界。
机构设置不规范,管采不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主管,这一点
即有权力过于集中之嫌。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这类单位
的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数额并不是铁板一块,按照单
位编制和日常工作任务拨给的固定经费之外,一些临时性经费支出,都要向财政
申请,这类申请给不给、给多少,财政部门有很大的制约力。因此,很少有行政
事业单位愿意对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又出任采购
主管部门,既然是主管,很难说不在管理中越位,把宏观管理变成具体指导甚至
越俎代庖,而经费的大头在财政手里攥着的采购单位,岂能为一件区区之采购而
因小失大。从这一点上看,采购者与管理者权力失衡,形不成制约。同时,财政
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招标采购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的选择确定,投标供货商准
入资格核准,招投标会的时间安排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某种
程度上说,财政部门对参与采购的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制约力或影响力,对招标
采购的全过程也都有一定的操纵力。由此可见,采购权力并没有实现分散制衡,
而只是发生了转移,甚至是在转移中更加集中。而集中的权力,最便于暗箱操作,
弄虚作假。还有一个问题,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
分别设立。
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相当一些地方把执行机构也设
在了财政部门麾下,有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成为一体,
使设计上已然存在的集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因而十分容易滋生新的腐败。
关键环节运作不规范,监督缺位。有的在标书和评标办法制定中设置门槛。目前
无论是标书还是评标办法,或评分标准,均出自项目负责人之手。由于制定的依
据和把握的尺度没有严格的标准,项目负责人往往参照特定投标者产品服务的相
关指标、规格和价格及水准等情况,定制一个评标标准,设置歧视性或倾向性条
款,任意提高或降低投标者的资质门槛,以排拆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有的
评人情标,评审缺乏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设定不规范,监督管理无法进行。在政府采购招标中的信息发布、
合理低价确定等,都有自主操作空间,而且自由裁量权太多太大,为工作人员违
法乱纪提供可能。同时监督管理无法进行,投诉举证困难。对政论采购的监督,
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即政府参与采购各方的互相监督。二是外
部监督,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这二种监督中,内部监督因为工
作关联性很强,应当最容易发现问题和遏止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资金管理职
能,应当是一个最为有力的资金监督部门,但财政部门如果担任主管部门,则很
可能会直接参与一些采购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
的现象,使监督力量受到削弱。
教育管理不严,少数人员素质不高。政府采购工作是内涵极其丰富,政策性
很强的工作。加之政府采购工作的时间较短,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业务和政策还
不够十分了解和掌握。加之,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内部管理,存在教育不力、少
数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法纪意识淡薄、工作秩序混乱、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
不健全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因而,很容易出问题。
要研究加强防治权力集中腐败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依靠政府采购来遏止公共支出腐败,目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
先应当解决好权力过于集中、有法不依和监督不力的问题,否则,政府采购真可
能成为“许多人的小腐败变成少数人的大腐败”。怎样解决上述问题呢?
从完善体制入手,真正实行管采分离。要进一步改革机构设置,形成管理、执行
、监督机构互不隶属、没有其他制约关系的分权格局,以使各个部门、机构地位
平等,互相之间敢于开展监督,从而确保制约有力,监督到位,避免一权独大。
彻底杜绝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的发生,
从制度入手,规范工作程序。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的严肃性,对有法不依等违
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要认真查处,不能因为没有后果而姑息迁就。具体
到政府采购问题上,当前要突出强调程序的严肃性,对违反程序的行为,无论后
果如何,都要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通过维护程序的严肃性,保证政府采购的公
平和公正。
从监督入手,形成监督合力。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政府采购发生腐败行
为,最终损害的是纳税人的利益,广大群众作为纳税人,应当成为最认真的监督
者。但监督作为一种有风险的劳动,不能总是动员群众义务奉献,而应当采用重
金奖励等方式发动群众进行监督举报。同时,纪检监察、检察、建设、财政、审
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建立预防
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从教育入手,强化工作人员自律意识。凡是有权力部门和人员,都会遇到来
自权力寻租者的各种诱惑。因此,要加强法规和纪律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使
其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定性,切实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
实现“阳光采购”四对策
作者: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赵长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