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做好职工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做出安排
本报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各项规定,院财务基建计划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我院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加强房改政策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职工购房补贴的性质、发放范围和顺序。《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职工购房补贴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 财政部明确的购房补贴发放顺序是:①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②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③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④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⑤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今年上半年,我院已开始对无房新、老职工发放按月补贴。从11月份起,将发放以下两类人员的购房补贴:①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②1995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离退休职工,且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差额补贴。按财政部文件规定,以上两类人员的购房补贴将直接以现金方式发给个人。因受今年财政部核拨我院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的数额所限,199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离退休的职工,其购房补贴将在明年发放。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职工购房补贴的发放程序。为确保发放工作有序、稳妥地开展,财务基建计划局要求各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其一,按通知规定应在今年领取购房补贴的人员,要首先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准确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职工购房补贴领取协议书》一式三份,发放人(单位)、领取人各执一份,报院房地产管理处备案一份。其二,单位应提示领取人认真阅读《领取协议书》内容,如实填报各项内容。协议签字生效后,如出现虚报、冒领情况,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三,单位要根据职工填写的协议书内容,将领取人的职务、工龄、住房状况及测算应领取的补贴金额、配偶住房及领取补贴情况等资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和质疑。张榜公布的期限为一周。其四,单位在对申请人填写的《领取协议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后,结合张榜公布的结果,对情况属实、群众没有异议或虽有质疑但问题已调查澄清的,可与职工个人正式签定《领取协议书》,作为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其五,各单位要汇总发放情况,按要求编制职工购房补贴支出预算报院财务处。院财务处会同院房地产管理处对预算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各单位,由单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职工个人。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人事、办公室对领取人的工龄、实际住房面积等计算补贴要素进行审核时,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国管局有关文件精神,不得随意变动计算标准。对我院产权房住房面积,依据院房产处印发的《测绘明细表》进行审核;对居住外单位产权房的职工需要核对产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应请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做为计算面积的依据。《通知》规定各单位应在2001年11月20日前将领取住房补贴人员的张榜公布结果书面上报院房产处确认,由院财务处按要求拨付购房补贴资金,11月30日前要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职工个人。 《通知》指出,根据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对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查出,除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冒领者本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财务基建计划局)